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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預登記后,預登記權利人請求優先受償抵押財產。經審查,存在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和預告登記的房產,且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登記時財產不一致、抵押通知登記已過期等導致不具備抵押登記資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所謂“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一般是指開發商將土地、建筑物登記在自己名下,也就是常說的申請大額產權證。
大證是指開發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向房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房產證。房產證由開發商開發的某一棟或多棟建筑物組成。該建筑物的業主為開發商,屬于初次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材料;房屋竣工的證明材料;房產勘察或者測繪報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其他必要的材料。
小證是指每個購房戶擁有的每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小證是房產管理部門從開發商給每個購房戶發放的大證中一一獲取的。屬于過戶登記,需要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