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介紹
目前,大多數注冊公司采用認繳出資制度。但認繳出資制度不允許不出資。相反,它規定了法定的出資期限。股東必須在法定出資期限內如實繳納出資。根據2014年2月7日生效的《***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募集資金設立的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勞務派遣公司、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仍實行資本實收制,資本金到位后不得提取資本。已收到,因此并非所有注冊公司都有資格。這是訂閱。
案例回放
情況1
孫某是呂梁市農業銀行職員。為了逃避國家公務員身份,2010年9月,孫某與李某、馬某以郝某、劉某、馬某名義共同出資5000萬元注冊呂梁。市融信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然后撤銷注冊資本。2012年8月,因未實際出資,股東變更為孫、郝、劉。孫某擔任法人,該公司實際由孫某控制和經營。2013年11月29日,公司名稱獲準為呂梁市融仁擔保有限公司。2014年1月8日,公司股東批準變更為孫、郝%持股比例,認繳出資2000萬元),劉某,注冊資本5000萬元,無股東出資。新的融資擔保公司實際上仍由孫公司控制和管理。從信用擔保公司的設立、股權轉讓,到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核準、股東變更等,孫某一直是實際經營者。呂梁市榮仁擔保有限公司作為實行實收注冊資本登記制的公司,在中信銀行有賬戶,未達到應繳出資額。
最終孫某犯虛假投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案例2
2010年10月25日,盧某向衢江區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張乙借款2000萬元,以投資資金名義進入驗資賬戶。衢州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注冊成立衢州市衢江區金融機構。元投擔保有限公司,呂某為法定代表人。到10月27日,呂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員提取2000萬元,償還張乙的貸款。2010年12月15日,呂某再次向衢江區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張乙借款2820萬元,加上自己的180萬元,增加注冊資本3000萬元,由衢州少華會計師事務所增加。驗資完畢后,第二天呂某再次安排公司工作人員提取3000萬元,償還張乙的借款。
2011年12月1日,衢州新金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向衢江信用聯社借款200萬元,由衢州恒信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區金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盧某等人為上述擔保提供了反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衢州新金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向衢州恒信擔保有限公司返還補償款1,794,894.92元;2012年1月8日,盧某等人需要資金向徐某某借款42.5萬元,衢州市衢江區金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盧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因衢州市衢江區金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逃避資金,無法承擔220萬余元連帶責任。
最終,盧某犯撤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時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以上的罰款但虛假出資額不得超過15%。美好的。
第二百條公司設立后,發起人、股東逃避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資本逃避。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逃避出資的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額、逃逸出資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逃避出資,涉嫌下列行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繳3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發起人、股份公司股東公司虛假出資額300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60%以上。繳納出資額30%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逃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且占實際繳付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公司發起人、股東逃稅數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實際繳付出資額30%以上的。的;
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超過十萬元的;
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公司無力償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2、公司發起人與股東串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3、2年內因虛假申報、逃繳出資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虛報出資、逃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逃繳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律師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為任擇罪,規定了虛假出資罪、逃逃出資罪。兩人的共同點是,都使用虛假手段。虛假出資罪與逃避出資罪的明顯區別在于,虛假出資罪通常發生在公司注冊之前,而逃避出資罪通常發生在公司注冊之后。
2014年4月24日,********人大常委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虛假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逃稅罪的適用范圍出資僅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收登記制度的公司。
目前,保留實收注冊資本登記制的公司主要是金融類公司,如各類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期貨公司等;其次,還有一些特殊行業,比如直銷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
律師提示
對于保留實收注冊資本登記制的公司,即前面提到的財務公司,此類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及相關責任人員仍因虛假注冊資本罪、虛假資本罪受到相關規定的處罰。捐款、逃資犯罪。一旦進行虛假投資或撤回資金,您將面臨嚴厲的刑事法律制裁。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公司還應當在法定出資期限內及時、足額出資,不得不繳出資或者虛假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