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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根據刑法第《刑事訴訟法》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性。那么,提起自訴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提起自訴案件的程序是什么?讓我們跟隨法網小編來了解更多吧。看完下面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
1.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書審查
一、自訴人(原告代理檢察官)、被告人基本情況
載明自訴人或者代理檢察官與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二、指控的基本事實
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
3、具體訴訟請求
應當寫明涉嫌犯罪和法律依據,需要民事賠償的,應當寫明具體賠償金額;
四、證據名稱的由來
應寫明控罪證據名稱及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
5.簽字付款
自訴狀應當載明送達人民法院和提交時間,并由自訴人或者申訴人代為簽名或者蓋章。
對兩名以上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被告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刑事自訴證據材料審查
1、審核身份證明材料
檢查自訴人是否提交了身份證明。如果他代為投訴,應提供其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以及受害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訴的原因證明。未提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
檢查被告是否具體、清晰,足以將其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如果被告人不明確、具體的,應當要求自訴人(代表被告人的檢察官)提供具體、明確的姓名、地址等足以將被告人和其他人區別開來的信息。
2、檢查罪證材料
核查自訴人(代檢察官)是否提交了關于涉嫌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證據和材料;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提交了損失數額的證據和材料;是否屬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并提起自訴的,是否提交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負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據。
自訴人(代檢察官)未提交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供。
三、審查自訴案件范圍內的證據和材料
核查自訴人(代檢察官)指控的犯罪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條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
3、登記備案
1、經審查,自訴準備工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清楚,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全,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010號第259條的規定-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案件登記立案視為立案受理。
2、經審查,私訴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修改更正。經修改、更正,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清晰、全面,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生產要求而堅持起訴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查,自訴人(代理原告)未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證據。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查,不能當場認定自訴人(代檢察官)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是否清楚、全面,是否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無法當場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投訴,并出具受理投訴日期。有了書面證據,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代檢察官)。
五、經審查,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檢察官代理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如果他堅持向本院提起訴訟,該案將被裁定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后,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將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六、經審查,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自訴人(代訴人)告知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七、經審查,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263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勸說自訴人(代理檢察官)撤回自訴。如果不撤訴,該案將被裁定不予受理。
八、已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上述文章小編為您介紹了《如何辦理自訴案件立案程序》的相關內容。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附帶犯罪的刑事自訴。自訴人書寫自訴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將訴狀制作筆錄并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