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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的“離婚賠償”實際上是指離婚損害賠償,即因配偶一方犯有重大過錯,給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賠償。有過錯的配偶應當對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什么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呢?
一、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它不僅包括合法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居住。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發生的暴力和傷害,包括砸毀財物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身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心靈的精神暴力等。
4、虐待、遺棄家人。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惡意和暴力對待。遺棄是指拒絕贍養和贍養有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本條規定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已裁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不允許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未提出離婚而僅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損害賠償請求應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的執行。對于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當事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享有的回避審判實踐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為被告的,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未依據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應從離婚開始。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來看,應該允許事后提出損害賠償,但這并不是無限期的。離婚后一年內應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及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任何時候都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必須有法定過錯。如果不是法定過錯,那么離婚時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無需干預;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