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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法律中有一個“訴訟時效”一詞,意思是只要超過了規定的時限,即使你有理由,法律也不再保護你的權利。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離婚10年甚至20年后才發現自己還有不可分割的共同財產。那么這個時候如果再起訴的話,訴訟時效會過期嗎?事實上,沒有。發寶律師可以明確告訴你,即使離婚10年、20年,你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首先我們看一下離婚后請求重新分割財產時提起訴訟的時間的法律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被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或者債務人偽造的,導致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您有權在三年內要求再次分割婚姻財產。離婚時遺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自發現或應當發現遺漏財產之日起三年內,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感到遺憾,或要求變更、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離婚后一年內經雙方同意提出。問題來了。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時效期限最多只有三年。為什么說10年、20年后可以再分呢?其實這種情況對于房地產來說是這樣的。根據《民法第《民法典》號》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約定不分割房地產或者動產的,從其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利益的,從其約定。”因分割原因,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額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當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如果隔斷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如果10年前、20年前離婚時有未分割的房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性質不會因時間的推移而改變。即使兩人的身份關系解除,原本屬于兩人的財產也不能變更為共同財產。歸一個人所有。因此,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分割,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否則,無疑會助長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實行為,造成社會危害。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