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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并不是準確的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明確界定了兩種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現行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該罪的具體立案行為和標準。因此,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首先是治安管理處罰。只有達到犯罪嚴重程度的,才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基礎:
《刑法》第280條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書、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罰;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此罪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二)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火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等有價票券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