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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更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擺明能贏的官司,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也不敢直接明說能贏,打官司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如果話說在前面,那么出現變動不是砸自己招牌嗎?
01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對案件結果承諾必贏是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
雖然在實踐中確實有些人會對當事人作出各種保證,但大多數律師還是能遵守職業道德的。你想如果你同時咨詢兩名律師,一名拍著胸脯保證能贏,一名知道能贏但不把話說太滿,你會選擇誰。
所以這里面還有職業道德的問題,因為律師職業規范要求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結果的形式來拉案源,假如允許,那么又如何打擊虛假保證呢?而且這也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法官都沒有判決,律師就說一定贏并造勢,這要么是欺騙,要么是否定整個審判程序的公平性。
02
作為律師更加知道謹言慎行的重要性,因為確定的事是判決而不是自己的承諾
把話說得太滿的人,往往失敗得更快,不管是出于法律的敬畏還是對自己的把控,在案件沒有經過公開的質證,雙方的辯論就輕易下了定論,那么假如在庭審中有突發情況又怎么辦。
而且打官司靠的是證據,律師可以結合證據的情況來初步判定案件走向,但是如果夸大自己在其中的作用,那么明顯是不可靠的,輸贏也不是由律師決定的,律師的主觀觀點還會與法官產生沖突,而法官才是真正決定案件結果走向的人。
所以,如果遇到輕易承諾案件結果的律師,當事人更應該小心,而不是覺得他可靠,這類人才是可能真正出賣你利益的人。
證據是決定案件輸贏的重要因素!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是判定一切案件的唯一原則!
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確定證據的關鍵所在。再好律師都首先尊重案件的事實、離開了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都是虛偽的!如何去斷案就是要有一個公平正義之心的好法官!律師在案件審理中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證據供法官采信、為判斷案件勝訴起作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律師:我是法官的鉄哥們!我與公、檢、法領導有關系!我打不贏關司不收少收代理費?這些做法目的就是為了收費吧……
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有明文規定禁止對案件結果進行承諾!不得明示暗示當事人、夸大案件復雜性、誤導當事人?
毎個案件的判決就是最好的驗證律師業務素質如何?
律師不是公平正義的審判者!
律師是受人之托、盡忠人之事的法律工作者!一個有智慧的律師是不會說包打贏官司的……
你好,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20日通過)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司法部與全國律協之所以出臺上述文件,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甚至于承辦法官的心態情緒等在這么多因素中,律師只能著力于可知因素因為律師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開河,對自己不掌握的事實和情況不能裝內行去忽悠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夸大,將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
綜上,這些就是為什么律師不能對案件結果做保證的原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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