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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除了行政機關外,還有被授權的組織。今天,呼和浩特市惠民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金彥祥為您解答,電話:《行政主體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行政主體和行政機構
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除了行政機關外,還有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在社會活動中具有三個主要身份和地位:
(一)行政機關只有在行使法定行政職權時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和身份。
(二)行政機關從事民事活動,是民事主體。此時,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三)行政機關受其他行政主體管理,擔任法定行政職權以外的職務的,為行政相對人。此時,行政機關處于相對方的地位。行政機關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才是行政主體;否則,可能是民事主體,也可能是行政相對人。
2.行政主體和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即受行政法調整和管轄的有關組織和個人。行政法的主體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管理方的行政主體和被管理方的行政利益相關者。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法主體,而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部分。行政主體必須是行政法主體,但行政法主體不得是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和行為主體
行為人是指代表行政主體直接具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或者個人,雖然沒有法定名稱。行政主體與行為主體的區別在于,第一,行政主體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而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代表行政主體。其次,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而行為主體僅負責代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第三,行政主體作為被告參與行政訴訟,但行為主體不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四、行政主體及授權機構
根據行政權力產生方式的不同,分為職能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前者是指管理主體的行政權力隨著組織的設立而自然形成,不需要其他組織的授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都是具有權力的行政實體。后者是指行政權力不是由組織設立而形成,而是來自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授權的管理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