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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辯護方案是指對案件的總體看法和定性。主要分為無罪辯護、輕罪辯護和輕罪辯護。
1.無罪抗辯
必須區分犯罪事實有爭議的無罪和事實無爭議但法律定性有爭議的無罪。區分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無罪的主要原因是它們在審判過程中對整體防御結構的要求不同。
(一)犯罪事實有爭議時的無罪辯護
無論是犯罪事實不存在的無罪,還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點無罪,都屬于“事實”的范疇。在這種情況下,重點是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的重點應該放在法庭調查過程上,而當事人自己則要承擔更多的法庭審理任務。
(2)法律定性有爭議時的無罪辯護
如果事實爭議很少或沒有,但法律定性存在爭議,法院調查可以到此為止。庭審的重點將是法庭辯論,以澄清法律糾紛。一般來說,由律師主要負責這項任務更為合適。
(三)量刑辯護
《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283條規定:“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就定罪問題進行辯論,然后再辯論量刑問題。”以及其他問題。”
因此,即使已經提出無罪抗辯,在獨立量刑環節,辯護人仍可以進一步明確案件是否存在從寬、減輕量刑情節,量刑辯護仍需做好充分準備。
2.抗辯辯護
要充分探討本案從寬、減輕處罰的法定和裁量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號(法發[2021]21號)規定,從寬、減輕處罰的法定和酌情情節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聾啞人犯罪、盲人犯罪、過度風險規避、犯罪準備、制止犯罪、脅迫教唆、自首、從犯、立功、坦白、返還贓物等賠償,主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寬恕、認罪、接受處罰等。
除上述情況外,根據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法解釋[2021]1號)第276條的規定,辯護人還應當對以下量刑情節予以充分重視和充分探討:一是事由案件的情況;二是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沖突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三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捕被告人;四是被告人平時的行為以及是否有悔罪的態度。
3.輕罪辯護
需要從事實和法律兩個主要方面入手,厘清重罪和輕罪的異同,重點論證其不構成重罪,而可能僅構成輕罪(鑒于容易發生變化)刑事案件證據的特點和認定的事實,應盡量避免“律師指控”,所以一般只要指出構成輕罪的可能性就足夠了,給可能無罪留有余地。有時還需要具體說明犯罪構成);在主張構成輕罪的同時,還需要考慮到輕微犯罪的辯護,充分挖掘案件存在的法律和裁量情節,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