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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實踐中,朋友、同學等共同成立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情況十分常見。公司成立前,投資者通常會簽署發起人協議或相關投資協議。在公司成立階段,投資者將通過業務合作加深彼此的了解。由于性格、生活經歷、經營理念等方面的差異,一些投資者可能會覺得最初選擇合作的投資者不是合適的合作伙伴,因此決定毀約。結果,原本要成立的公司最終沒能成立。但此時,有的投資者已經為公司的設立進行了相應的投資,比如委托設立公司的代理費,有的投資者也按照發起人協議繳納了相應的投資資金。如果公司尚未設立成功,公司前期設立所產生的費用以及投資者支付的投資款該如何處理?
本案明確,如果因部分發起人的過失導致公司未能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承擔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法院將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設立費用:就雙方的過錯而言。最終,法院判決按照各發起人持股比例分配股份。投資者支付的投資款如不用于普通企業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強烈推薦。
裁判意見:
1.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能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承擔公司設立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責任范圍確定過錯方的責任范圍。上的過錯。
一、案件基本事實:
在奚大力的組織下,董娟、奚大力、張邦全、葉謙、朱正寶共同決定在上海市寶山區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美團配送業務,并同意由奚大力負責公司的配送業務。成立及成立后。日常運營。同時,鑒于新公司的注冊時間無法趕上與美團的簽約時間,同意由朱正寶控制的眾友公司代為簽約,并收取首筆簽約費。代表其出資。合同簽訂后,董娟按照約定將首期出資6.75萬元匯至中油公司賬戶。眾友公司用這筆錢作為定金與美團簽訂業務合作合同后,奚大力和朱正寶指責對方不合作,導致原定于4月25日之前完成的公司注冊工作無法實施,導致后續工作無法進行。葉謙、朱正寶甚至罔顧事實,出具律師函,指責董娟未履行首期出資義務。由于主辦方失去了正常合作所必需的相互信任基礎,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因此,提起訴訟。
董娟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終止董娟、席大力、張邦權、葉謙、朱正寶簽訂的《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合同;2、返還董娟葉謙、朱正寶出資元。訴訟過程中,董娟將第二訴訟請求權變更為葉謙、朱正寶,賠償董娟出資損失6.75萬元。
2、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的。主要債務;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涉及繼續履行債務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可以享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取得;但是,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設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比例分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比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出資比例沒有約定的,按等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能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承擔設立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責任范圍確定過錯方的責任范圍。錯誤。
三、裁判結果
一審:一、終止2017年4月12日董娟、奚大力、張邦全、葉謙、朱正寶簽署的《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號文件;二、葉謙、朱正寶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董娟六十六人的損失。300元;3、駁回董娟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滬0104民判決第號;滬01閩中民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