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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隨著婚姻自由,離婚率也在不斷上升。他們結婚時很幸福。離婚時,很多人會因為財產問題無力支付。事實上,離婚后分割財產是很容易的,因為婚姻法對此已有規定。許寶童律師團隊根據自己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經驗,從法院判決的角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
其他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發生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僅包含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由于這種協議是口頭的,不確定性強,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法律規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訴訟中應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應當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保障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罪一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于生產。提出了方便生活、合理解決的原則,提出了22條具體意見。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其余的也被用作法庭離婚的依據,包括: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財產歸屬誰,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然而,逃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方或者雙方的勞務收入、購置財產收入;
一方或者雙方繼承的財產;
因知識產權而獲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者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
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一方或者雙方的其他合法收益。
三、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和結婚十年以上人員所賺取的復員、再就業費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生產補貼應該屬于自己。
4、夫妻分開管理。婚后使用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后,每項財產將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屬于彼此。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顯著不同,擁有多項財產的一方應當以相當于該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的差額。
5、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贈送的禮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應當合理劃分財產的來源和數額。每個人都為購買提供了資金。各方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六、婚前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婚后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等有價生產資料滿8年,有價生活資料滿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3、夫妻共有房屋不宜分割的,根據雙方住房條件和照顧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補償房屋價值的一半。同等條件下,這個女人應該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為一方所有,離婚后另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申請暫住的,經核實,可根據情況給予贍養,但一般不會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經濟困難的,有房屋產權方可以提供一次性經濟幫助。夫妻雙方同意各自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為其親友無償付義務的債務提供資金的;
未經對方同意,一方單獨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
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
十一、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購房貸款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2、離婚時,婚姻存續時間不長,或對方因索要財產而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1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不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析。一方要求財產分析的,可先處理離婚及已認定的財產問題,并可告知當事人難以認定的財產分割情況;或者可以中止離婚訴訟,待分析案件終結后恢復離婚訴訟。
第十四條當事人非法隱匿、轉移、拒絕移交或者非法變賣、毀損、分割財產的,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不得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