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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景社區業主委員會是2015年依法成立的組織,接受新城社區居委會的監督和指導。2021年10月底小區前期物業公司退出物業服務后,美景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委托個人或物業公司繼續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書面合同。起初,暫時由一個姓石的人管理。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成立后,小區內的物業一直由方文公司提供物業服務。隨后,通過公開競爭,美景社區業主委員會與方文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簽訂了《美景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委托方文公司進行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合同委托管理事項第二條:“1、本物業規定的紅線內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市政公共設施、小區停車場、社區綠化);2、公共環境;3、小區業主收費:每平方米0.3元物業費,后院100元/年,6套牙醫費200元/年,出租車車庫100元/年,1-12號臨街商鋪每月15元,其余臨街商鋪0.7元每月每平方米。4.”合同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結束。
東明保險公司是美景社區業主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業主,屬于《美景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其余臨街商鋪。2015年4月30日,東明保險公司作為買方,與賣方景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位于樓區樓。XX市XX路小區XX樓XX層商廈出售給東明保險公司。該商業樓為商住兩用,地上4層,地下1層,建筑面積1054平方米,地下室面積239.09平方米。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出賣人在向買受人發出通知后15日內未辦理交房手續的,視為買受人接受房屋,所產生的一切相關物業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買家。人們承受它”。
方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東明保險公司立即支付方文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間共計19個月的物業費,共計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東明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部分和共同利益,其受益人為全體業主。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的實際所有者和承擔者。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執行業主大會決議,與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是該義務的承擔者。本案中,美景小區前期物業于2021年10月底退出物業服務后,美景小區業主委員會口頭委托施某或方文公司暫時管理并提供物業服務。美景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施某某、方文公司形成口頭委托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實質上是此前物業服務的延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隨后,通過公開競爭,美景社區業主委員會與方文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美景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書面委托方文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并按照合同規定價格需加收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群體提供服務,個人業主不得單獨排除,也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服務。綜上,東明保險公司作為美景小區業主,應支付相關物業服務費。
東明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辯稱:1、原東明保險公司未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方文公司未為其提供任何物業服務。依法應駁回方文公司的訴訟;2、010-簽約日期為2022年10月1日,為期一年。方文公司要求其繳納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11個月的物業費。上述說法沒有事實依據。意見認為,除2021年11月物業費外,其他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成立,其申報的2021年11月物業費不合法,本月物業費不予支持。房文公司主張,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物業服務費為元,因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1、東明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元,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2、駁回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東明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東明保險公司與房文公司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美景小區前期物業公司于2021年10月底退出物業服務,小區業主委員會初步委托施某暫時管理該小區物業。2021年11月30日,石某成立方文公司,繼續為社區提供服務。關于物業服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一審認為房文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向社區提供物業服務并無不當,二審維持原判。
2022年10月1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方文公司簽訂《美景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文公司進行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定的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本案中,東明保險公司涉案房屋雖為臨街商鋪,但屬于小區建設范圍。水電設施及管網與社區住宅共用。既可以享受管道疏通、設施維護等物業服務資源,也間接享受社區的效益。對于綠化、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物業服務成果,方文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東明保險公司向原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的事實,也可以證明其提供了管道疏通和清潔服務。服務社會,包括東明保險公司。化糞池清理、垃圾清運、落水管更換等服務,東明保險公司作為業主應繳納相應的物業費。東明保險公司聲稱涉案房屋面積為1054平方米,方文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因此,東明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向方文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4元。一審認為物業服務費數額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修改為: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東明保險有限公司向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4元;3、駁回方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