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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的情形和依據是什么?一般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撤案。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公安機關主動撤案。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撤回刑事案件的情形和依據是什么?》
一般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駁回案件。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公安機關主動撤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與駁回第三節案件駁回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3、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4、被特赦令免予處罰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點評:對比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駁回案件的六種情況,這里沒有第項。依照刑法規定追訴、不起訴或者撤訴的犯罪;原因是第(4)項情況屬于自訴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偵查范圍,故《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未注明。
需要明確的是,這里主動撤案,是公安機關自我糾錯的表現,即糾正其在立案階段錯誤認為該案含有刑事犯罪成分的錯誤決定。事實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隨著偵查的不斷深入,公安機關掌握了更多的證據和材料,收集到了無罪或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證據。公安機關根據有限的、有罪的證據材料,改變了對事實的看法。內部請求批準程序導致最終決定撤銷案件并恢復嫌疑人作為守法公民的清白。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誤拘禁、誤逮捕等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必須依法對無罪犯罪嫌疑人給予刑事賠償。
2、檢察院撤案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第三節審查批準逮捕
第二百八十七條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回案件。
解說:立案后,公安機關根據立案時掌握的證據和材料進行偵查。但該案實際上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第一種情況。該案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駁回。但由于辦案技巧、知識有限、未能收集無罪證據等原因,公安機關誤認為存在需要刑事追訴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嚴重,需要繼續審理。保管。因此,他們誤將涉案嫌疑人拘留。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此時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邏輯判斷能力和常識運用能力。基于法律監督人的身份要求和職業責任,審慎對待普通公民刑事起訴的重大問題。審查公安機關認定有罪的結論,對移送的證據、事實、論點和結論進行綜合審查,聽取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意見,或者舉行控辯雙方參加的聽證會辯護,最終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斷。
這里的情況與第一個不同。這是外部糾正,但關鍵不是不批準逮捕。因為根據最新的逮捕條件,社會危害性是判斷是否逮捕的唯一標準,而最高檢近年來倡導人權保障理念,并將開展為期六個月的專項審查必要性活動2021年下半年,推動落實“不批捕、少起訴、嚴管”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各地辦案實踐中廣泛運用。
這里的關鍵是,案件本身并不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在認定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存在錯誤,且沒有糾正錯誤。因此,檢察院糾正錯誤,要求公安機關撤案,涉案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宣稱無罪。
3、經批準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與撤案第三節:撤案
第一百八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案的,必須報公安部各級安全保衛、公安部撤案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點評:這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新增的一條條款,歷次刑事訴訟法修訂均未涉及。因此,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特殊情況。
由于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實際案件推理,對此情況簡單分析如下: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具有重大價值,可以視為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本身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其次,程序嚴格,由各級公安機關報請公安部,并由公安部會商最高檢察院批準。
另外,案件不撤案,但終止對特定犯罪嫌疑人偵查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與撤案第三節撤案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犯罪事實需要刑事責任,但該人尚未受到調查。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同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第二款規定,出現上述情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終止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
解說:這種情況是案件沒有撤案,但案件嫌疑人已經撤案的情況。通俗地說,案子沒有偵破,只是抓錯了人,所以案子還得繼續下去。如果案件是由個人犯下的,則對單身在押人員予以駁回;如果案件有多名嫌疑人,則對無罪嫌疑人的案件將予以駁回,其他嫌疑人將繼續調查。公安機關不主動撤案,仍將無罪人員移送逮捕的,檢察院應當歸還法律監督職能,糾正公安機關的誤解和錯誤決定,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決。認定無罪,并要求公安機關撤案。該人的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檢察院,包括第二種情況,通知公安機關撤案,公安機關卻拒絕撤案,如何能達到法律監督和糾錯的效果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不執行檢察機關撤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改正通知書。仍不改正的,向上一級檢察院報請并與同級公安機關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