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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中交制度的基本原則。它是中沃系統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鏈接:
(1)爭議應根據雙方共同意愿通過仲裁解決。
(二)提交仲裁的仲裁機構由雙方協商選擇。
(三)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冊中獨立選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
(四)當事人可以約定爭議事項通過仲裁解決。
(五)在審理、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審理方式、審理形式以及其他有關程序事項。
二、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機構從設立到爭議仲裁的整個過程依法獨立。仲裁法確立的仲裁獨立原則是我國仲裁制度發展和完善的里程碑。仲裁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仲裁與行政機關脫鉤。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
(二)仲裁組織體系中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相對獨立。即中國仲裁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
3、以事實為依據、依照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證,也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基本準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即在仲裁審理過程中,必須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明與爭議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包括爭議的起因、發展過程、實際情況等。情況,以及爭議雙方之間的爭議。
(二)符合法律規定,即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并確定賠償數額。
(三)公平合理,是指仲裁庭仲裁爭議應當公平、公正、公正。
仲裁的有效性和撤銷
1.仲裁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效力一般具有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對法院的限制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體現。首先,仲裁協議約定的具體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該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而不得單方面撤銷協議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進行仲裁,不得隨意變更。第三,仲裁協議還基于前兩項的效力為當事人設定了附帶義務,即: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或者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對于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還具有限制仲裁管轄權的效力,并具有保證仲裁裁決有效性的效力。當然,仲裁機構也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圍作出裁決。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其次,法院有責任執行仲裁機構依據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
2.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
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無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隱瞞足以影響公正判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中索取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裁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