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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
我們有時會聽到人們開玩笑說“人走在路上,禍從天降”。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城市中高樓大廈隨處可見,高空物體、墜落物體的風險也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這種“頭頂炸彈”讓人防不勝防。近年來,高空拋物、墜落造成人身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也呈上升趨勢。高空投擲物、墜落物引發的侵權責任已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還增加了高空投擲物品罪。那么高空拋物、墜落造成傷害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呢?
經典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湘03閩中92號謝令臣與湘潭樂嘉置業有限公司高空拋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樂嘉物業是否應對上訴人謝凌辰車輛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樂家物業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高空物體、墜落物體等危及小區人身、財產安全的事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樂家物業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未對小區內因在護欄外設置晾衣架等違規行為《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業主進行合理管理或制止。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層建筑中懸掛物的數量。跌倒的風險;同時,樂家物業未妥善設置監控等設施,導致謝凌塵車輛損壞后,無法通過監控錄像識別直接侵權人并索賠損失。因此,樂嘉物業對于謝凌塵的車輛被涉案小區高空墜落的晾衣架撞擊造成的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樂家地產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該責任應與其過錯程度相對應。一審判決認定樂家物業是基于其過錯程度。物業公司對謝凌塵的損害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至于另外70%的損失,一方面,謝凌塵未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車位或車庫內,增加了車輛損壞的風險,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謝凌塵造成車輛損壞的直接侵權人是涉案晾衣架的所有人,也應對謝凌塵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謝凌塵請求樂家物業承擔其車輛損失全部責任的上訴,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系因高空墜落物體致謝凌塵車輛損壞引發的糾紛。案件起因應為高空拋物、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失賠償糾紛。本院已予以糾正。
案例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02民終5907號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杭一平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二審高海拔《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且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經查,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公司為涉案工程施工總承包商,為項目管理單位和責任單位。綜合上述事實和本案情況,一審判決認定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公司對杭一平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確定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合理,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中,五家分包單位不構成共同被告,中建三局、一建公司可以分別向其主張權利。中建三局、一建公司均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安居社區5號樓2單元7層西側居民,其家中已長期無人居住。2015年8月13日晚,因樓上太陽能熱水器漏水,導致原告家及七樓東側住戶被淋濕,隨后同側六樓住戶被淋濕。浸泡。事發時,7樓東側的居民下樓向漏水太陽能熱水器的業主喊話,但無人接聽。第二天,7樓東側的一名居民報警,派出所民警對現場進行了錄像和拍照。過程中,被告人張亞明向警方承認,水是自家太陽能漏水的。7樓東側居民、派出所民警和被告人張亞明到樓頂查看后,被告人張亞明改口否認自家太陽能電池板漏電。警察讓他去他家給太陽能電池板注滿水,看看是否是他的太陽能電池板漏水造成的。隨后,執法記錄儀記錄顯示,涉事太陽能熱水器漏水。據原告供述,派出所民警帶領原告前往被告張亞明家時,家中無人。經調查發現,第六被告在漏水一側的樓頂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而原告居住的小區沒有物業管理部門。
本院認為,本案與高空拋物、墜物等侵權責任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將獲得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查找漏水源頭、鎖定證據就可以找到實際侵權人。因此,原告將所有擁有太陽能熱水器的家庭列為被告的起訴方式是錯誤的。通過公安機關錄制的視頻、報警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張亞明的初步自述,可以形成證據鏈,反映被告人張亞明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的事實。泄露了。因此,被告張亞明是本案的實際侵權人,應當對太陽能熱水器承擔責任。原告應對因漏水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
近年來,高空墜落造成的悲劇時有發生。為了保護頭頂上方人員的安全,《民法典》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高空拋物物的管理規則,即“禁止從建筑物內投擲物體”。同時,鑒于高空墜落事件肇事者難以確定,強調相關機構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查明責任人,并規定大廈管理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對于難以認定具體侵權人的案件,明確建筑使用人承擔責任后有權追償,有利于調動業主共同尋找侵權人的積極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例》明確了各方責任,不僅有利于識別侵權人、督促管理人員履行安全保衛義務,也有利于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法院對于此類高空投擲物、墜落物造成的損害的審理原則是:
1、高空拋擲物品造成損害的,由拋擲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否則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給予賠償。
需要說明的是,首先,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給予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是為了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從建筑物上投擲和掉落的物體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尤其是那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殘疾的物體。如果讓受害人承擔損害后果,可能會導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但是,每個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應當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每個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僅承擔全部損失的一小部分。總體而言,該規定有利于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其次,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不承擔連帶責任。相反,他們按照其股份比例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被侵權人不得要求可能造成損害的一名或者部分建筑使用者賠償全部損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使用者按照自己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后,不得再要求其他可能對其造成損害的人。從建筑用戶中恢復。
3、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得到賠償后,如發現特定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4、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害時,物業管理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但物業服務公司等建筑管理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物體拋擲或從高處墜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5、對于此類高空投擲物、墜落物造成損害的案件,《民法典》明確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強調公眾的義務安全等部門積極主動、及時調查,減輕受害人自身負擔。舉證困難。
六、自2021年3月1日起,對高空投擲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犯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性、規范性、預防性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高處墜落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頭頂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安居樂業。知足常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筑物內投擲物體。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建筑使用者得到補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使用者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公司和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結論
人身安全重在預防,要從源頭上杜絕危險的發生。請不要向窗外扔東西,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及時清理窗臺、露臺、陽臺上易掉落的物品,防止被風吹走;大風天氣時,行人和車輛應盡量遠離墻壁,并小心高空墜落物,以免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