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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平度市就有這樣的案例。一名女子因與丈夫不和提出離婚,法院判決兩歲女兒由她撫養。但孩子的父親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在宣判前,男子攜家人來到女子家中,強行帶走了熟睡的女兒。經過多次法庭調解,男子將女兒還給了女子。
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往往是夫妻離婚的焦點問題。那么,在監護權方面,誰的意愿最重要呢?2021年前實施的《婚姻法》號規定,離婚后,哺乳子女由哺乳母親撫養。雙方因母乳喂養后孩子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孩子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但“哺乳期”這一表述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個體差異較大。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了滿足法律要求,不得不縮短或延長“哺乳期”,或者在“哺乳期”內倉促提起離婚訴訟。將于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規則,更加合理地確定監護權標準,更有利于保護兒童和婦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1084條將“哺乳期”改為“兩歲”,規定年滿兩歲的兒童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同時規定,如果孩子年滿八周歲,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在離婚后子女監護中落實了子女優先原則和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對于保護子女權益、身心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那是不是說孩子只要兩歲以下就必須由媽媽撫養呢?
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適用解釋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適用民法第一千條的規定。依照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辦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贍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患有傳染病或者患有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她一起生活的;盡管具備撫養條件,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親要求孩子們和他住在一起;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宜與母親住在一起的。
另外,對于年滿兩歲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孩子長期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配偶一方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有損于子女的撫養權。孩子的身心健康狀況等,如果孩子父母一方要求直接監護,會優先考慮。
在離婚案件中,父母的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父母在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一定要慎重。對于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是跟著媽媽,而對于兩歲以后的孩子,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