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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超過律師收費規定法院降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超過律師收費規定法院降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看來,走法律途徑你已經到了“山重水復疑無路”的地步了,你的律師已經背叛了你,如果向該律師討要相關費用,你還要跟該律師打官司,給該律師打官司,你還要再請另外的律師,如果另外的律師和該律師是一丘之貉,那么,你的官司越打越多,試問,你這場本來絕對能贏的官司,會把你拖入萬丈深淵。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屈死不告狀”的原因,也是現代討債、討薪的人們走向極端的原因啊!
根據你的提問,我認為律師作為你的代理人,一切都是為你著想,他可能在訴訟中,根據所調查,查證的證據對你不利,所以說明利害關系,請你撤訴,撤訴后可退回部分代理費,及訴訟費用。個人片面理解,請見諒。
說句實話現在的律師大部分都是以利益為主,有很多奇思妙想道德淪喪的案件都是律師從專業而不全面的角度和利益為出發點而發生的,扶老人的在公園里散步跌倒的大人孩子溺水而忙的等等起訴案件,不都是律師從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嗎!要不然老百姓有多少人知道要賠償的。有些時候說他們是現實社會道德淪喪世風日下的推手也不為過啊!
該案有沒有開庭?或者有沒有收到被告提供的證據和答辯狀?如果開過庭了,律師根據庭審的情況,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或者答辯理由,或者法官的意見,明顯不利于你,明顯不是你原先所說的情況,律師會權衡利弊給你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最終決定權還是當事人自己。如果在沒有上述情況的狀態下,律師反復建議你撤訴,那這位律師就有點問題了。
當然不合理!
欠銀行一萬元,被銀行起訴,肯定是輸官司!
因為銀行是專門作放貸業務的,而且大家肯定發現了銀行的《借款合同》都是事先鉛印好的,只是剩了一些借款金額,期限,利息標準等進行填空。
所以,銀行要起訴借款人,證據一定是非常充分的。
那么律師費呢?
銀行的《借款合同》肯定也約定了一旦借款人違約,那么銀行為追償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交通費等由借款人負擔。
負擔可以,但不能負擔沒必要的律師費。
那么10000元的標的,律師費4700元是否合理呢?當然不合理!
要知道律師費4700元已經占到爭議標的10000元的47%,這么高的律師費比例,肯定不可能符合任何一家律師協會的收費指導意見。
所以,雖然借款人要承擔銀行的律師費,但該律師費的收費一定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則就會嚴重侵犯借款人的利益。
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
第一,我們國家律師費一般是由委托人來承擔,也就是說誰請律師誰出律師費,但是如果有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被告方承擔的話,那么原告勝訴的話,被告就要承擔律師費用。根據你說的情況,銀行起訴了你并要求你承擔律師費,一般來說,銀行和你簽訂的借款合同都是格式化的合同,里面一般會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這個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了律師費。也就是說,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被告方承擔,所以,銀行雖然起訴金額是一萬元,如果銀行花了四千七百元的律師費,仍然可以主張由你承擔。
第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作為被告方應該積極應訴,首先看看是否合同中有上述條款。如果有的話,一是主張這個格式條款加重對方責任是無效條款。二是要求提供銀行和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發票,同時要求提供支付憑證,實踐中合同和發票一般都有,但支付憑證一般沒有,因為銀行一般和律師事務所都是風險代理,收回錢來才給律師費,也就是還未實際支付律師費,那么就可以要求等費用實際發生時讓銀行再主張。三是主張律師費過高,要求法院酌減。
總之,如果合同有約定律師費違約方承擔,那么一般被告就要承擔了,但積極抗辯可能會酌減或者待日后律師費實際發生時再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超過律師收費規定法院降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超過律師收費規定法院降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