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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足、逃避出資的;公司清算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的;股東不履行義務,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公司解散后,股東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等。
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責任的情形包括:
1、虛假投資;
2、出資不足;
3、撤資;
4、公司清算且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的;
5、執行未確認的清算計劃;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清算的;
7、股東不履行義務,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
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10、股東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股東在清算、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者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
13、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其股東的財產混合;
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
法律快訊提醒您,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股份轉讓權、分紅權、表決權;
2、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3、公司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運營提出建議或詢問。
在此提醒您,我國《公司法》中股東的出資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四種責任:
1、貨幣投資的支付責任。
即有限公司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必須向公司全額繳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出資的,必須補足。
2、非貨幣性投資余額的補足責任。
即公司設立后,如果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人應當補足差額。
3、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未繳納出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應當對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發起人協議違反合同。
4、出資連帶責任。
即未繳納貨幣出資或者非貨幣出資不足的,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清繳或者補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