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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師打電話咨詢:2018年6月,他與該女子曾一起宴會并同居;他們于2019年8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前,男方向父親借了15萬元,向女方父親借了10萬元,共計25萬元作為婚房首付。該男子為兩筆貸款都開出了欠條。他收到貸款的那天,錢就付給了開發商。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寫的是男女雙方的名字,房屋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目前雙方矛盾重重,正在辦理分居離婚手續。現在,女子的父親正在起訴男子,要求還款。請問這筆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律師回復:可以主張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前一方個人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婚后用于家庭的。同居的除外。”本案中,男方開具欠條的時間是男女結婚之前。案件涉及的貸款是女方父親借給男方用于男女雙方購買新婚房的。房子由男女結婚后使用并受益。男方婚前承擔的個人債務與婚后男女共同生活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由于男方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因此男方婚前所欠債務確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應當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