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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失業時自然會領取失業救濟金,但這并不是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唯一條件。另外,如果不滿足其他條件,自然就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那么我國法律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答復: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
單位和個人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如果非自愿中斷就業,這一點更為重要。自動提交辭職是沒有用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在失業登記表上填寫求職要求的人員。
有崗位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崗位介紹的。
律師補充道:
非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被用人單位解雇、撤職或者開除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工作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再就業;
服兵役的;
(3)移居國外;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推薦的工作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