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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標準太高怎么辦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標準太高怎么辦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贏之當然且必然,輸之失職且有責,謬論至極。
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清楚,訴訟是證據為王,證據不足花再多的錢找再牛的律師都是枉然,有一些當事人輸了官司便將責任歸咎于律師,這個鍋律師背的有點冤。
收費問題,有單獨的規定,因此合法與否通過有關部門公示公開的收費標準便可以查實。至于訴訟結果,哪個律師也不敢給予承諾,如果當事人基于律師的不當承諾而簽署協議,雙方均有責任,律師也有違職業操守。我曾經遇到幾個當事人,他們委托的律師要么不是律師而是法律工作者或者掮客,要么跟律師沒有簽署正式合同,要么律師收費沒有出具發票,相信遇到這種情況的大有人在。
關于收費問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法律允許進行風險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跟律師事務所簽署風險代理的收費合同。達到什么樣的情況則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樣來說當事人和律師的利益是相一致的、也是相互捆綁的。案件結果對當事人越有利,則當事人需要多付費;案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則當事人可以減少相應的費用支出、少付費甚至不付費。
第一個問題:900萬標的收費38萬元,應該在當地行業指導價范圍內,只要是律所收費,開了發票,屬于合理收費。
第二個問題:用錯法條導致官司輸了的問題。由于題主沒有仔細說明案情,不敢妄論用錯法條是不是律師的重大過錯。但是正常情況下,由于法官與律師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法院判決結果可能沒有支持律師的觀點。這種情況很難說律師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律師收費再高也不能承諾包打贏官司,律師收費多少與案件結果無關。
但是,如果律師沒有查明他據以援引的法條效力及范圍,則律師應當因重大過錯向委托人承擔責任,具體來說包括:律師援引的法條是已經過期作廢的法條;律師援引的法條適用范圍明顯不包括本案的情形——注意是“明顯”,通常相關法條或司法解釋明確列舉了范圍的,或者通過文意可以直接認定的,可以稱之為明顯,而那種適用情形本身就有爭議的是不包括在內的。
本人認為,題主當務之急是立即提起上訴(如果原判是一審案件的話)或再審(原判是終審案件),不要錯過了司法程序自身的救濟途徑。
以北京為例,按照爭議額的900萬的5%(實際不到)收取律師費不能算高,如果是三四線城市就高了。
所謂用錯法條,大多數情況是對有關證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錯誤,因而適用的法律規定不當。
例如,律師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某一項,因而幫助己方當事人提起解約之訴,但最終未得到法院支持。
是不是因為律師的錯誤導致己方敗訴?建議還是要帶著材料向其他律師付費咨詢一下才能作出判斷。
為什么我要強調付費咨詢?可以說,你不付費就意味著你隨便問問,既然你隨便問問也就怨不得有些律師會隨便回答。
律師不包贏,并不意味著律師可以不負責任,可以隨意接受自己沒有足夠專業能力應對的案件,可以對案件不投入足夠的時間。
案子輸了,也不一定就是律師的原因。
第一,先說案子,如果案子輸在一審,可以上訴,上訴輸了,可以申請再審。這是指的案子本身。在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時候,都可以更換律師。
第二,你說律師把證據用錯了地方,這個您能把判決書發出來嗎?讓我看一看我看是律師把這個證據用在了哪個地方?是什么錯誤?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標準太高怎么辦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標準太高怎么辦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