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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財產權,虛報出資,或者提取出資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公司。單位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虛假出資數額或者逃逸資金數額。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并處處罰金。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回出資,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立案偵查: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實出資30萬元以上且占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虛實出資;捐款300萬元以上。元及以上且占應繳出資額30%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逃逃資本數額超過30萬元且占實際實收資本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逃繳出資額超過300萬元且占實際實收資本額60%以上的。出資額超過30%;
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超過十萬元的;
雖不符合上述金額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與股東串謀虛假出資或者逃避出資;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逃繳出資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又虛假出資、逃繳出資的;
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提取出資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2、防御要點
1、雖然他參與了公司的早期設立,并開具了欠條,但沒有證據證明他參與了后續的撤資。
2、出資文件上的公司印章、當事人簽名均為偽造。
3、當事人的行為是通過股權轉讓取得股權后未按照約定出資,不構成出資后退出的情況。
四、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收登記制度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股東、發起人虛假出資、逃繳出資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顏某委托他人注冊勞務派遣公司。經他人聯系,張某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作為保薦人,為被告人顏某提供幫助。某公司設立上海B有限公司。2019年2月14日,A公司將200萬元人民幣匯入B公司驗資賬戶,取得驗資報告;同年3月1日,B公司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公司成立;同年3月8日,張某將B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撤離并匯出;同年4月,被告人顏某明知B公司賬戶內并無實繳注冊資本,仍通過股權轉讓成為該公司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事后未繳足注冊資本。
2021年9月3日,被告人嚴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顏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證人張某、于某的證言、轉賬憑證、B公司往來賬戶明細、A公司往來賬戶明細、驗資報告、登記資本明細表收據、驗資事項說明、驗資證明表、建設銀行回函、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房屋租賃協議、房產登記簿、房產證、申請表、信息表、公司章程B公司的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許可證、市場監管局成立通知書、股東大會決議、授權委托書、變更登記通知書、逮捕程序公安機關、戶籍信息等證據足以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伙人在公司成立后撤離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逃資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遵紀守法,確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接受緩刑考驗。判決如下:被告人顏某某犯提取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