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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受版權保護。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以其創造性勞動和投入而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以版權為基礎,對版權合理使用的限制也適用于鄰接權。鄰接權的權利保護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1)出版商的權利。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單位、雜志出版單位、報紙出版單位、音像出版單位等出版單位。出版者享有的權利包括版面專有權和專有權出版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版式、外觀裝飾等進行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圖書出版社根據雙方簽訂的出版合同,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獨家出版權。
(2)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員。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鄰接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兩項權利: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二是保護表演形象不被扭曲的權利。表演者有權保護其表演形象不被扭曲,且其人身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產權包括四項:一是允許他人廣播、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取報酬;二是允許他人播放、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取報酬;二是允許他人記錄并領取報酬;三是允許他人復制、傳播其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取報酬。報酬;四是允許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取報酬。被許可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還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表演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并收取報酬。該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錄音錄像制品首次制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廣播機構的權利。廣播單位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轉播廣播電視節目、將廣播電視節目錄制到音視頻載體、復制音視頻載體等行為。該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廣播電視首次播出第50年的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制作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享有的權利。他們的表演中有音頻和視頻記錄。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
(2)鄰接權的客體是作品傳播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例如,對于書籍而言,鄰接權的客體是其出版、發行等傳播過程中的收入,而版權的客體是書籍本身。鄰接權一般不涉及除表演者權利之外的人身權,而版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版權不僅包括帶來利益的財產權,還包括署名權和其他人身權利。
“鄰接權”一詞翻譯自英文,又稱“作品傳播者權利”,意為與版權相鄰的權利。鄰接權是因作品傳播而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完成后,需要向公眾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具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也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稱為版權的相關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是獨立于著作權的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對其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所享有的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版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版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視為版權。
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然而,不同國家對鄰接權的類型有不同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除了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組織這三項權利外,還包括錄像制作者權利和出版者的版面設計權。
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就有可能獲得版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和作品的再利用。很多時候,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權力沖突的問題。以上是小編幫您了解鄰接權到底是誰的權利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