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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現行制度,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結婚登記后獲得的財產大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包括婚后一方工作所得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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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誤以為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只屬于兩個人的小金庫。當配偶一方因故死亡時,另一方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配偶工資卡上的余額屬于自己。結婚證可以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拿著結婚證去銀行柜臺申請取款就可以了。但實際上,銀行會拒絕提款請求,并要求提供公證或法庭文件來收取。銀行這樣做合理嗎?我應該起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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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配偶一方存款并不當然全部歸另一方所有
當一方死亡時,其個人財產將成為遺產。生前沒有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分配給全體繼承人。已故配偶的銀行存款也屬于遺產。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屬于另一方,其余的必須分配給所有繼承人。
因此,銀行不承認結婚證是有合理、適當的理由的。結婚證并不能讓銀行確認死者一方繼承人的身份或證明另一方是唯一繼承人。如果僅憑結婚證將死者的銀行卡交給其配偶,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銀行要公證和法院文書有依據么
早在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就頒布實施了《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為證明其身份和提取存款的權利,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證明。儲蓄機構用于辦理轉賬或付款手續。
押金繼承權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儲蓄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辦理轉賬或者支付手續。
雖然這個規定已經廢除了。然而,公證和司法判決書確實是現行法律體系中證明有效性的兩種可靠方式。通過這兩種方式,銀行可以有效避免因自身審核失誤而被騙取的風險。
我想起訴繼承銀行卡存款。法院會受理嗎?
繼承權糾紛目前屬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在上述情況下,已故配偶可以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繼承人確實就押金分配存在重大爭議,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需召開法庭聽證會作出決定。如果繼承人之間事實上不存在糾紛,只要提供相關的身份關系證明,確認繼承人的身份,并將分配意見在法院的主持下編制成民事調解書,就可以得以順利解決。
當然,通過法院訴訟確認繼承人身份的方法不僅適用于本文標題中的情況,其他類似的財產繼承也可以通過這種方法解決。
也許在一些人看來,提起訴訟是一個糟糕的選擇。不存在矛盾和爭議的情況下,親屬卻要提起訴訟,這是不可理解的。尤其是在訴訟中,總得有一個被告,而被告就會更加困惑:已經討論清楚了,我也沒有異議,為什么我還是被告。
事實上,忙碌的法官并不想處理沒有實質性爭議的事情,但就現有的制度設計而言,有時通過司法程序處理此類問題更為高效、成本更低。在此之前,我們只能希望能出臺更好的制度,讓老百姓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