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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強為了出行方便,從當地一家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并與公司約定試用7天。試用期過后,如果車輛沒有問題,三天內就會登記。轉讓手續。
緩刑期間,周強因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李四,致重傷。現在周強陷入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對李四的賠償責任。李四認為,除了周強之外,向周強出售汽車的汽車貿易公司也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李四認為,周強與汽車貿易公司屬于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第:010至條的規定,動物產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通過銷售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的,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受讓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等動產所有權變更無需登記即可生效。動產自交付后所有權發生變化。本案中,汽車貿易公司已將汽車轉讓并交付給周強,但尚未辦理登記手續。周強是肇事車輛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周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不構成共同侵權人。李四無權向汽車貿易公司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