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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么區別?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本質區別。
(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金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此類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二)股份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均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此類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樣。
(3)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最大的特點是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股東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股東不需要償還公司債務。
(四)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最少有2名股東,最多有50名股東,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股東人數限制。有的大公司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股東;
(5)組織架構規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則不需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所需材料
(一)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簡歷;
(三)法定代表人一寸照片兩張;
(四)公司住所證明(房產證復印件);
(五)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
(六)經營范圍;
(七)公司聯系方式(手機一部、座機一部)。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人數應當在2-50人之間。如果公司股東過多,則難以協調和管理眾多股東,因此上限為50人以內。法律還規定了股東的出資額。所有股東的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有關部門核實股東出資情況后,方可核發營業執照等文件。
3、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誰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東大會行使。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進行表決,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本質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金對公司債務負責。
總而言之,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是人力資本合伙企業。其運作方式不僅是資本的結合,更是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的關系。因此,它是以合伙企業和股份公司為基礎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是合資公司。它是股東資本的組合,不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