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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被告人騙取財物后,其處分財物行為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確定,僅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2013年8月,被告人吳儀注冊成立世界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解凍國有資產(chǎn)”工作。2018年11月,被告人吳毅等人注冊成立西安和平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租用西安市東新街信托大廈7樓西廳。被告人王世恩冒充國家發(fā)改委退休職工,擔任接待室主任。公司成立后,吳儀自稱“大日如來”、“孫中山轉世”。他編造了“解凍國家資產(chǎn)”、“聯(lián)合國搬遷項目”等大型項目。在騙取公司員工信任后,他以公司財務困難為名,詐騙多名受害人78萬元。于元.王世恩基于上述理由鼓勵受害人鄧某等人捐款9萬元。上述款項部分用于房租、購買辦公用品等費用,其余贓款則被吳毅揮霍殆盡。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毅、王世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大型工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受害人財產(chǎn)。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毅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王世恩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對多次實施詐騙的被告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判決:被告人吳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世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詐騙罪是指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向公司員工受害人“借”錢時,明確告知“借”的錢將用于公司運營,受害人也知情。最終,大部分“借”來的錢也被用于公司的運營。被告并未將其據(jù)為己有,違背了“借錢”的目的。如何確定詐騙金額?認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問題。
1、被告人詐騙財物后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實踐中,財產(chǎn)犯罪被告人取得財產(chǎn)后,通常會據(jù)為己有或用于個人揮霍。但在個別案件中,被告將財產(chǎn)用于公益等非個人事務,甚至與受害人共同使用。本案中,被告將被騙財產(chǎn)部分用于公司運營,部分財產(chǎn)用于與受害人租房、吃飯等共同開支。對于共有財產(chǎn)是否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被告人詐騙后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確定,僅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主要原因是:首先,從理論上講,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不僅追究非法控制財產(chǎn)的行為,而且還追究非法處置財產(chǎn)的行為。無償處分財產(chǎn)是被告“非法占有”的核心目的。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實際取得財物后,其對被害人財產(chǎn)權的侵害行為完成,犯罪行為完成,被害人喪失處分其財產(chǎn)的權利。至于被告如何處理贓款,則非受害人所能控制,也不符合受害人的意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意圖貪污、受賄,將贓款用于本單位的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構成犯罪”。腐敗行為不受影響。”,對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考慮酌情。”其他犯罪雖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應符合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精神來處理。其次,從從實踐來看,被告人之所以將非法所得財物與被害人共同使用,是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進而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而分享財產(chǎn)成為新的犯罪活動的成本。這種“邪惡”的目的就是要與受害人分享贓款,所以不能讓他從“邪惡”的目的中獲得“好的”結果。
2、被告人捏造、隱瞞事實與占有被害人財產(chǎn)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我國刑法只收錄了以“為目的非法占有”為犯罪構成要件的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四種罪名。然而,對于其他占有型財產(chǎn)犯罪,刑法雖然沒有列出被告人的主觀心理,但其必須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實踐中,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除少數(shù)案件有文字、錄像等直接證據(jù)證明犯罪的主觀目的外,絕大多數(shù)案件沒有直接證據(jù),只能進行推斷和判斷。通過被告人的客觀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客觀行為也是被告人主觀心理的外在表現(xiàn)。因此,可以認為,在詐騙案件中,證明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的客觀行為的過程,也是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的過程。本案中,被告人吳毅自2013年銀根集團成立以來,一直從事“解凍國有資產(chǎn)”相關事宜,無論是公司日常運營還是其個人生活開支都需要大量資金支持,“他本人所從事的“國家資產(chǎn)解凍”客觀上來說,“事業(yè)”并不能給他帶來任何好處。吳儀坦言,多年來他一直在尋找“老金庫經(jīng)理”對接“國資”。他只見過很多數(shù)額非常大的“票據(jù)”,卻從未見過“國家資產(chǎn)”的實物,也從未解凍過“國家資產(chǎn)”,吳毅作為一個智力和精神狀態(tài)正常的成年人,應該能夠充分判斷自己從事的“事業(yè)”實現(xiàn)不了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吳儀通過向員工“借錢”來維持和發(fā)展自己的“解凍國有資產(chǎn)”“事業(yè)”。因此,吳毅主觀上具有占有公司職工財產(chǎn)的主觀故意。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吳毅捏造了自己的身份,編造了許多大型項目,編造了高額報酬。在編造了上述事實后,吳儀以公司運營為由向員工“借錢”,最終大部分錢也用于公司運營。從表面上看,吳儀就“借用”的理由和目的而言,并沒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但從受害人內(nèi)心來說,他將財產(chǎn)“借”給吳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人長期的“洗腦”洗腦,逐漸陷入上述騙局,并深信吳毅虛構的巨額財產(chǎn)。——項目規(guī)模大、回報高。從受害人的陳述來看,他“出借”財產(chǎn)的核心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潤。受害人之所以產(chǎn)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被告人捏造了大量事實。因此,被告人虛構事實與隱瞞事實真相、占有被害人財產(chǎn)的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財產(chǎn),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案號:陜0102行初107號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第6版,2021年2月25日。
作者:姚建軍,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轉載自:西偉刑事辯護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