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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依法抗訴有效化解申請人對抗情緒
來源:檢察日報王峰黃麗張曉華
近日,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判決,結束了一場糾纏四年、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引發行政訴訟
2016年5月,因道路拓寬改造工程,陶某、李某等人居住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這棟房子是一棟辦公樓。2009年,一家實業公司將上述房屋分配給陶、李等四戶。但該房屋沒有產權證,沒有1986年航拍圖的影像數據,也沒有與規劃部門辦理手續。
拆遷過程中,政府致函該實業公司,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因公司與陶某、李某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且涉案房屋無任何證明,2016年5月18日,蜀山區城管局作出決定《責令改正通知書》,認為陶某、李某生活、工作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設,責令立即拆除并恢復原狀。陶某、李某等人不服,先后向街道辦事處、區政府上訪,申請復核。但處理意見是,區城管局拆遷案涉及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該房屋為某實業公司公房。陶某、李某等人不具備對無證公房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
2018年1月29日,陶某、李某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城管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號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撤銷。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本案中,政府對陶某、李某等人信函、來電的審查意見中明確寫明了涉案拆遷令。陶某、李某應了解區城管局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判決駁回陶某、李某的訴訟。陶某、李某不服,隨后上訴并申請再審,均被駁回。
檢察監督找準切入點
2019年5月,受害的陶某、李某向合肥市檢察院申請監督。他們認為,《責令改正通知書》是2016年5月18日提出的,區城管局沒有告知他們起訴時限。他們于2018年1月29日提起的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承辦檢察官受理案件后,立即依法查閱案卷原件和行政執法卷宗,認真聽取相關行政機關辦案人員和督辦申請人的意見,詳細了解案件情況。相關證據證明,區城管局在作出第《責令改正通知書》號決定時,并未告知陶某、李某等人的起訴權利和起訴期限,也無相關證據證明該行政機關曾立案采取行政行為時進行立案和調查。
公訴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陶某等申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原審判決認定起訴期限為6個月,申請人主張起訴期限為2年。起訴期限如何計算,涉及到行政訴訟法修改后法律適用的銜接問題。同時,對于法院裁定超過起訴期限的案件,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核實行政行為本身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申請人的實體權利,而不能僅僅停留在起訴本身是否成立的問題上。是“過期”。經綜合核實,公訴人認為該行政行為違法,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督辦此案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
為了準確適用法律,檢察官在收集、分析、審查、研判大量裁判文書后,利用智慧檢察系統,精準提取檢察監督的切入點:即行政訴訟法修改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期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追訴期限的,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追訴期限不予通知。起訴期限為2年。本案最終判決適用法律確實錯誤。
此外,檢察官認為,如果行政機關不區分告知與不告知的后果,統一適用六個月起訴期限,很容易侵犯行政相對人依法行使的訴訟權利。既不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抗爭結合化解矛盾糾紛
主訴檢察官認為,雖然爭議標的是《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合法性,但本質上是拆遷安置補償行政糾紛。為化解兩方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諧,檢察官采取“該調整時調整、抵制時抵制、調整與抵制相結合”的方式,認真聽取訴求和意見二是組織區建設辦和相關居委會開展面對面協調工作。
合肥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在協調的同時,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該案,并就《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合法性作出提出抗訴的決定。
2019年12月3日,應合肥市檢察院請求,安徽省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抗訴。2020年11月20日,本案重新開庭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再審后撤銷了區城管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決定。申請人收到再審判決書后,感謝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同時化解了對司法程序的對抗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