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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提出債權
設立保證人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找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呢?事實上,對于行蹤不明、無法親自送達法庭審理通知書的被告人,法院會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被告人。公告時間一到,無論被告是否看到,均視為公告已送達。
審判以缺席形式進行,法院審查債權人的債權證明,然后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仍不能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執行。
申請宣告失蹤并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管理。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及其他費用,由管理人從失蹤財產中支付。
二、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債權代位權是債務擔保制度的一種。維護債權是債權代位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在傳統代位理論的基礎上,針對我國近年來出現的三角債務和債務人逃廢核銷等嚴重問題而建立的一種新的債務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延伸至債權人、債務人及次級債務人。
債權人的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其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和其他債務關系。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責屬于單方面法律行為。但是,合同法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解除協議以解除債務人的義務。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權或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明確設立了債權撤銷權制度。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債務人逃逸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找不到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要證據合理合法,就可以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