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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共識的協議或意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網友咨詢:
離婚協議書規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答復:
離婚協議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清償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所附加的條件是必須同意離婚,所附加的期限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通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來逃避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區分所逃避的債務是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處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主張權利。丈夫和妻子。
律師補充道: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果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則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相關法律行為被撤銷后,不具有追溯至該行為作出時的法律效力。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