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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由于夫妻家庭經濟地位的懸殊,財產控制方很可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擅自處置大量共同財產。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可以對擅自處分夫妻財產的一方和接受財產的第三人行使權利和救濟,并要求賠償或追回夫妻共同財產。這一直是婚姻家庭糾紛中備受關注的問題。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和爭議性的問題。本文簡要討論了不同類型的婚姻財產的擅自處分、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判定規則以及受害方的補救措施。
1.未經授權處置金錢
案例一:丈夫瞞著妻子轉了20萬元給姐姐作為嫁妝。
案例二:丈夫瞞著妻子用60萬元購買了一幅字畫。
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一般適用“占有即所有權”的產權原則,這是由貨幣的流通屬性決定的。配偶一方處理其所擁有的金錢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平原則,構成無效處分,實踐中通常被視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一方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違反民法衡平原則;2、共同所有權關系下,未經各方同意,經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無效。”在具體情況下判斷單方贈與是否有效,需要根據配偶雙方的資產、收入、婚姻關系、當地或婚姻生活習慣等因素來確定。案例1中,丈夫單方面向妹妹捐贈了20萬元作為結婚彩禮。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很可能被視為損害了妻子的財產權,無效;但對于一個擁有千萬資產的家庭以及當地這樣的婚姻習俗,也應該考慮到,也不一定是無效的。
第二類行為是雙方的合法行為,原則上應當有效。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從保護第三方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第三方沒有法律義務。事實上,很難核實這筆錢的用途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否則,無法保證正常的交易效率和安全。受害方不能直接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第三人返還款項,而只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向擅自處置的一方主張賠償。案例2中,丈夫自主決定花費60萬購買一幅字畫。只要雙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即使妻子發現并不同意,也不能向賣家要求退款。除非存在惡意串通等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
2.未經授權處置動產或不動產
案例3:妻子將她的一枚鉆戒賣給了一位朋友。
案例四:丈夫將夫妻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私下以市價90萬元賣給張三,并已完成過戶。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可以追回財產?主要取決于該交易是否構成“善意收購”。《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權分割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善意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轉讓價格合理;轉讓的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且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已經交付受讓人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善意取得并已支付價款合理、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辦理變更登記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害人無權向第三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夫妻雙方未經對方同意,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對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請求賠償離婚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該行為,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權利補救措施也更加明確。
另一方面,如果受害方發現配偶一方擅自處分大量共同財產,則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例如,第三人知道處分方并沒有這樣做。征得對方同意,或者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您可以請求無效處分,追回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違規處置股權情況
案例5:丈夫獨自將自己持有的一家公司20%的股權以市價300萬轉讓給李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盡管配偶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處理該問題,但登記方未經配偶同意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情況并不少見。此次紀律處分是否未經授權?受損害方能否向第三方主張股權轉讓無效?
對此,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在2020年第三次法官會議紀要中給出了明確意見,認為“股權是股東依據股東身份和地位在公司享有的權利,包括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人員權等,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屬性。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要獲得完整、無瑕疵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同時滿足向公司投資或者認繳出資的實質性要求,并予以備案。形式要求包括公司的股東名單和股東名冊。其他相關文件。也就是說,出資并不是取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充分條件。不能僅因出資來自夫妻共同財產就認定股權為夫妻共同所有。當股權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時,股權的具體權利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股東有權獨立處分股權。”因此,股權并不是簡單的財產權益。而是一種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復合權利。因此,一方名下的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該股權對應的財產權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可以轉讓以自己名義登記的股權,無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股權轉讓價款可以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處分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時,該行為的后果并非絕對無效。受害人能否主張處分無效以及能否向第三方追回財產,主要取決于該第三方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對于擅自處置的當事人,受害方應當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并根據被處置財產的具體情況,要求賠償或者返還財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