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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陳某,福建泉州人。他在市xx大街有一處房屋,面積180平方米。
2016年,區政府發布公告,對xx街開展棚戶區改造,陳家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隨后,區政府拆遷辦開始與陳某協商補償事宜。但陳某覺得補償太低,無法讓他在泉州市同區再購買商品房,因此拒絕簽署補償協議。因此,雙方陷入了長達三年多的僵局。
2019年12月,區政府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元,送達陳某。陳某收到后,拒絕接受賠償,并向市政府申請復議。2021年3月,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撤銷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號。
此后,拆遷公司的人多次上門,威脅、逼迫陳某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為了避免騷擾,陳某和家人外出投靠親戚。然而,離開沒幾天,陳家的房子就在深夜被拆了。
陳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強拆后,立即報了警。但警方告知他這是政府強拆,并建議陳起訴。陳某隨后作為被告向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二、區政府答辯
1、陳某的房屋屬于違建。
陳某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稱,該房屋為單層石結構房屋,但該房屋為陳某于2000年拆除。涉案房屋為陳某于2000年推倒重建,期間未辦理審批手續。重建。依法辦理的手續屬于違法建設。
2、涉案房屋由城管局拆除,區政府不具備被告資格。
根據《泉州市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定》規定,城管局有權對轄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涉案房屋被拆除系區城建局查處違法建筑行為,與區政府無關。而且,陳某也沒有提供任何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區政府參與并實施了強拆。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1、區政府是否具備被告資格?2、強拆合法嗎?
關于焦點一: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陳某的房屋于2020年4月被強拆。而且,從現有證據可以認定,陳某的房屋位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內,作為被征收人的房屋。陳某作為拆遷人尚未與區政府達成移民安置協議。2019年12月,區政府向陳某支付了《房屋征收決定》元的款項,后被市政府撤銷。綜合上述事實,可以推斷區政府是被強拆的對象。對于區政府聲稱區城管局有責任的說法,法院因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不予采信。因此,區政府具有被告資格。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執法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在未與陳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實施強行拆遷,毫無法律依據。即使陳某的房子沒有獲得批準,他也應該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辦理催繳等手續,但他沒有履行。
四、法院判決
確認區政府強拆陳某房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