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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遺囑中留給子女的房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如果遺囑中有指定繼承人,則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指定繼承人,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是,具有居住權的房屋不能繼承。財產繼承手續必須先辦理房屋評估;然后對遺產進行公證。自愿放棄繼承權的,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最后,申請產權登記等。
父母在遺囑中留給子女的房子可以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子有遺囑就可以繼承,但有3種新情況需要注意:
1、有居住權的房屋不能繼承。在大家的印象中,只要是屬于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就可以繼承。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應通過合同或遺囑設立,并在設立時登記。居留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居留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死亡時,居留權消滅。繼承父母財產時,需要查明該房屋是否具有居住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不能繼承。
2.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繼承人。除非有遺囑表明財產只屬于他們,否則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如果父母或配偶去世并留下財產,沒有遺囑,則將平均分配給第一繼承人,例如兒子和女兒,而第二繼承人無權分享該財產。
3、注意遺囑的有效性。過去,立遺囑更為復雜。立下遺囑后,還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現在新的《民法典》簡化了遺囑的制作方式,增加了印刷遺囑和視頻遺囑。《民法典》頒布前,公證A遺囑具有最高效力。如今的自行起草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印刷遺囑、錄像遺囑等都與公證具有同等效力。請注意,除了自行起草和公證的遺囑外,其他類型的遺囑都需要兩名見證人。如果采用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視頻遺囑確定房屋所有權,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記載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否則遺囑無效。房子不會順利過戶到你名下。
房地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將死者留下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的行為。父母去世后,子女必須辦理財產繼承手續。財產繼承手續須辦理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程序。領取《房地產權證》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記。主要內容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要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路段、朝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房產價格評估,確定房產準確的市場價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申請公證時,還須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人立下的遺囑。還應提交遺囑原件。如果一些法定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則必須提供承諾放棄財產的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過戶手續,并領取測繪成果或附圖,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上述信息后,辦案人員將受理案件并開具回執。所有信息審核完畢后,將頒發變更后所有者的財產證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涉及房屋所有權的事項需要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調解的,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或者調解書等。經現場測繪發現房屋有改建或者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建設申請審查函或者處理決定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已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本章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有遺留支持協議,請遵循該協議。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