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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工傷可以認定嗎?
工傷保險待遇有區別嗎?
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吧~
01
案件基本事實
2015年9月,原告王某秀加入某加油站從事加油工作,但加油站沒有為王某秀繳納社保。2021年4月,王某秀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秀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事故發生后,王某秀與加油站協商不成,遂向臨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加油站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方面,護理費總計14萬多元。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加油站未向王某秀繳納社保,且王某秀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王某秀有權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期間工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貼、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及其他相關工傷待遇。但因王某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請求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判決原告王某秀與加油站解除勞動關系,加油站向王某秀支付經濟補償金、停職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津貼。包括工資、交通費、護理費、住院餐費補貼等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達8萬多元。
03
法官后記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與享受工傷待遇不存在關聯。如有沖突,但因醫療費用為實際支出且侵權人已賠償,勞動者不得向用人單位重復索賠。
法律鏈接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并補足工傷保險費。保險費,并自違約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工傷保險費。逾期付款罰款;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
2.《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因工負傷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不被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1款和第2款:
職工因第三者受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下列情況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已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造成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未獲得民事賠償的,他們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臨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