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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難是很多人擔心的事情?,F實中,很多人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案件已經開庭,但法官卻遲遲沒有下判決書!
實踐中,審理后多久作出判決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下:
1、案件的難度。
案件的難度往往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因為如果案件復雜,法官需要考慮的因素就會更多。同時,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證據往往并不扎實,法官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繼續調查。取證,或者是否需要二次開庭等等。有時候,對于復雜的案件,法官在庭審后可能沒有任何因素需要處理,需要一段時間的考慮才能得出一個想法。如何處理案件,往往要花很多時間!
2、是否存在認定、公告等原因導致案件無法正常辦理的情況?
實踐中,很多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從申請到鑒定結果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有時,有些案件因無法送達被告而需要公告,而公告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因此,一旦出現類似上述情況,案件的審理期限往往會被延長!
3、案件宣判后是否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
比如每年兩審期間,如果有當事人非法上訪、非法尋釁滋事,或者有這些動機,法院一般不會倉促判決,防止產生不良反應!
4、除了上述因素外,法官、書記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習慣也是重要因素!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工作風格和做事方式。工作效率高的人,對于同一案件,往往會最先得到結果。同時,有些人往往因為害怕困難而選擇將一些復雜的案件放在一邊。放手,就會有縫隙!
1.民事案件
1、一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判時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審理
六個月
內部審計結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可由院長批準。
延長六個月
;仍需延長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計算。
三個月內
審判結束。
2、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時效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3.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審判時效
人民法院采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但涉及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審判和判決的時效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聽證會期間,檢察官、選舉委員會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交付選舉委員會和檢察官,并通知有關公民。
四、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205條申請復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悉或者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刑事案件
1、一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212條
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自訴案件;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被拘留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內宣判。
第220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三年,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225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審結;逾期不予審理的,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的監禁刑期超過一年,可延長至十五天。
2、二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243條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三、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或者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的規定。
3、行政訴訟
1、一審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實行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單獨審理,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以上是試用期限的規定。您可以根據案例情況進行確認!
要回答你的問題,我必須首先糾正一件事。審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終結之日。你所說的案件結論并不準確。案件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因此開庭審理并不意味著案件結案。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內審結。
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無需延長審理期限的計算。因此,下面我們重點分析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問題。我們希望它對您有所幫助。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
您的案件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計算。正常情況下,案件進展順利,應于2020年2月1日前結案。
不過,在試用過程中,有很多情況可以延長試用期:
1、被告下落不明的,起訴狀和法庭文件必須以公告形式送達。公告期限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該時間不計入試用期限;判決確定后將予以公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60天內送達,并須有15天的上訴期。不考慮其他情況,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至少為10個月。
2、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鑒定結果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后15日內出具,但案件復雜的,最長期限可延長至60日。如果在評審過程中,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本次不計入評估期限。因此,如此算來,在評估情況時,審查周期至少要8個月。
3、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自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之日起至二審法院作出管轄權終審判決之日止不計算在內。從一審立案到二審終裁最長時間約為兩個月。因此,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案件的審理期限必須至少為8個月。
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如果你的案件同時涉及以上四種情況,從立案到開庭審理至少需要20個月的時間,也就是接近兩年的時間。
現實生活中,我們常聽說訴訟難;
事實上,不僅收集證據和執行判決困難,而且所花費的時間也非常難以通過。如果民事案件不能在正常審理期限內審結,一個人到得到判決需要近兩年的時間。然后再進行二審,二審之后就得申請強制執行。這些時間的積累,就是為什么有的人起訴后多年拿不到錢,一直無法實現自己的訴求。
訴訟費時費力,執行未知。但愿世間不再有官司,人們也能少一些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