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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受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規定賦予受害者在刑事訴訟期間要求賠償的權利。被告人犯罪判處后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有時,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附帶民事訴訟,即經濟賠償部分,可以在刑事審判結束后繼續進行。所以,高某被判刑后,你還是應該補償你丈夫的治療費。此外,還應包括住院期間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等。
哪些情況下交錢可以減刑?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未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這種做法通俗理解為“花錢減刑”。
如果被告人事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并認罪悔罪,依法可以作為酌情量刑情節。對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激化而引發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向被告人表示理解,應當視為酌情量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并取得被害人寬恕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賠償減刑”或“花錢買刑”只能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激化而引發的犯罪。它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對于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減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此外,被告人必須認罪悔罪,同時積極賠償。
被告判刑后,不會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嗎?被告人被判刑后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如果不承擔負擔,受害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執行。被告人被判刑后如何處理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