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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的訴訟。作為中國公民,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應該了解行政訴訟的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法律規定的調解、仲裁;(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投訴重復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采取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報告、咨詢等過程行為;(七)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違法實施的除外;(八)聽取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內部上下級監督關系向下級行政機關提出的報告、執法檢查、監督履職情況等;(九)行政機關信訪的登記、受理、指派、移交、審查、審查意見等行為;(十)不實際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影響行為。
行政訴訟的程序與普通民事案件相同。詳情請參閱《行政訴訟法》。
我認為,行政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是舉證責任的劃分。在行政訴訟中,誰主張行政主體,就必須主張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訴訟活動中尤為重要。如果負責提供證據的當事人未能就某項主張提供證據,則將承擔敗訴的責任。因此,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客觀上對相對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無論當事人提出何種主張,都無需擔心因舉證責任而導致敗訴的風險。這種風險完全由行政實體承擔。從主觀上講,行政主體是一個巨大的國家機器。當一個公民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時,他個人的渺小和渺小就會顯露出來。而且,由于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原告無法或者難以收集證據,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難以保全。在某些具體案件中,原告甚至沒有舉證能力。與原告相比,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條件的行政機關具有更優越、更真實、更充分的舉證能力。因此,考慮到舉證的難度,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