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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啟謙
編輯|王艷
通常,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該協議應由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署。因此,它具有行政性和契約性的雙重屬性。有效性還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開始使用:
1.行政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嚴重、明顯違法情節,原告申請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的,由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確認無效。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經常遇到未經批準擅自占地、無征地批準文件而出租征收等情況。這些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征收人不僅有權拒絕簽署補償協議,甚至連征收也可以直接拒絕。
遇到上述情況或者發現征收主體不具備征收主體資格時,即使行政行為違法,被征收人仍有權利救濟,但被征收人仍需作出簽訂協議時要慎重選擇。
2.合同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3、利用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醒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注意補償協議中必要的條款是否全部列出,如:征收人及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拆遷的依據、房屋拆遷的基本情況等。被拆遷房屋的情況、補償形式、補償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
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對賠償協議效力的審查將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七十五條關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并結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法官應當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的信任和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合同法原則作出決定。
因此,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前,首先應該認識到,只有在存在重大、明顯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行政協議才可以被確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協議。否則,法院仍可承認賠償協議的效力;在此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合同內容不符合他們的期望和意愿,可以推遲簽署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