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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應該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事情。20世紀50、70年代婚姻中最重要的三件物品是自行車、手表和縫紉機;20世紀80、90年代,是彩電、冰箱、洗衣機。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人們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都在追求自己的物質生活。也在相應地改善?,F在的三件大事無非就是車子、房子、包里的積蓄。今天我們就來說說三大項目中的——房。房子作為最基本的建筑,確實是人們最需要的。一二線城市,房價基本都在每平方米至少幾萬元。所以光靠孩子的積蓄是很難買到的。因此,父母投資給孩子買房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多父母在孩子結婚后,就花畢生積蓄買房,甚至還向親戚朋友借錢買房。那么,如果孩子結婚前父母單方面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結婚后又加上對方父母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呢?我們接下來看一下。案例:2020年5月,張某與李某因覺得彼此合適,在網上相識。于是,兩人的關系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張某的父母認為,張某年紀大了,很難找到對象。于是為了讓兒子順利結婚,他商量著投資60萬元作為首付,在張工作的城市購買一套房產。2020年12月中旬,張某及其父母與深圳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登記在張某名下。兩人于202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隨后張某帶著李某到深圳一家公司重新簽訂合同,并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但其中一筆銀行貸款被張某還清了他的家長。也許是因為婚前雙方不太了解或者是其他原因,婚后雙方經常吵架,甚至打架。2021年5月,李某某向深圳市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在法院調解下,雙方和解。但美好的時光并沒有持續多久。2021年11月,李某某再次提出離婚,要求將房屋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后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雖然張某的父母出資購買了該房屋,并共同還款。但結婚后,張某在房產登記簿上添加了李某的名字,這應該算是張某送給李某的禮物。雖然本案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著房屋價值將被平分。因此,基于首付由張某父母出資、銀行貸款由張某及其父母共同償還等因素,涉案房屋的分配比例為張某80%,李某20%。最終,法院判決離婚后財產歸張某所有,貸款由張某承擔,并按房屋折價相應份額支付給李某。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多種情況。例如: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