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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中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部分涉嫌共同犯罪或者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法律的特殊規定或者案件的特殊情況,案件等,不可能或者不宜與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辦理,而是與本案分開單獨辦理或者與其他案件合并辦理的。
2、
根據《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歸案,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或者羈押期限已滿,需要在逃案件另案處理的。逮捕申請或檢方意見;
2、因取證困難或辦案工作量大,暫時擱置去做其他工作。然而,這種擱置可以持續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本案訴訟期滿后,我們必須對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實進行處理。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另案處理”。
3.
案件審理結案通常需要五到六個月的時間。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一般要經歷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如果沒有延期情形,刑事案件一般應在6個月內審結。
另案辦理是指不與本案一并辦理,而是單獨立案辦理。行不行,要看具體的情況和情況。辦理另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更準確、完整的表述應該是“另案追究刑事責任”。“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中,不少人涉嫌“藏匿案件”,但由于某些原因,被納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尚未歸案,無法歸并,也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年齡、刑事責任等原因不負刑事責任。并且需要“處理另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