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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無共同財產,不存在糾紛”,但這一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離婚后,一方仍可以主張分割夫妻財產。
男女于2013年9月26日登記結婚,2017年5月2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不分割共同財產。
事實上,在婚姻期間,男方拿出抵押貸款買了房子,并登記在他的名下。離婚后,男方以個人部分償還貸款。該男子后來賣掉了房子。女方現在可以主張分割房子嗎?
婚姻律師分析:
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夫妻間尚有未處分的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法院依法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原夫婦和男方結婚期間購買的。雖然登記在男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雖然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載明夫妻之間不存在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但這一協議與客觀事實不符。事實上,雙方之間存在共同財產,即離婚時不涉及房屋。
雖然房子已經被男方賣掉了,但男方收到的賣房錢卻是賣房子換來的。女人還是應該有分割房子的權利。分割時,應扣除男方離婚后償還的個人貸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夫妻間仍有未處分的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為:確實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涉及離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