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標準條款是當事人事先擬定、重復使用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網友咨詢:
如何處理格式條款爭議?
律師答復:
法律并不禁止使用格式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對于具有重大利益的條款,應當根據對方的要求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標準條款。
律師補充道: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使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和其他特殊標志,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使用普通百姓語言免除或在格式條款及其他與對方有利害關系的內容中減輕其責任。格式條款解釋得通俗易懂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合理手段”。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已盡到合理提示和解釋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內容可以分為幾個部分,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且其中一部分的無效不影響另一部分的有效性,則格式條款無效并不意味著包含標準條款的合同無效。如果格式條款與整個合同條款不可分割,則相關格式條款應當宣告無效,整個合同也應當宣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按照一般理解解釋。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標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