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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將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實施?!兑幎ā返诙l明確,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構對犯罪分子的客觀記錄。除人民法院出具有效判決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形均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回案件、撤回起訴的,或終止調查,則視為無犯罪記錄的人。
從而,從犯罪記錄中可以明確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或者是否犯罪,并從制度上進一步界定“犯罪行為”,避免犯罪行為與違法行為混淆、模糊。“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犯罪一定是違法的?!边`法行為的范圍包括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其中犯罪是違法行為的一部分,主要指刑事違法行為。而觸犯法律就是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可輕可重,并不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例如,違反交通規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處罰;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應當依法懲處。盜竊、搶劫等違法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違法犯罪記錄是指公安機關記錄保存的公民違法犯罪信息,包括治安管理處罰、行政拘留、羈押教育、羈押改造、強制隔離等行政決定。戒毒、社區戒毒令;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決定均已構成犯罪,且因犯罪性質較輕,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作出的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生效。判斷。同時,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公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暫扣、吊銷執照的決定、交通違法罰款;傳喚、繼續質證、拘留審查等行政事項;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因此,違法犯罪記錄,包括犯罪記錄,涉及個人信息的保護,查詢、出具時需謹慎。2019年6月12日,公安部發布第《關于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號和第《關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號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對需要偵查了解政治審查、調查取證的個人,不予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重要人員的任免。有需要的單位應派人持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申領證件。
從個人違法犯罪記錄信息保護到犯罪記錄制度化界定,一方面是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另一方面也是法治建設的務實舉措。“法治為人民”、“為群眾辦實事”。如果招聘相關事宜需要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基層派出所也會受理,這又是一個證明。這個一定要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