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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兩邊提出離婚的可能性都有,無非每每都是男方提出的離婚要求。此時假如離婚是因為法律劃定的情況,如重婚抑或是家庭暴力的,那么則能夠請求賠償。因此接下來將由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您介紹關于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能夠要求賠償嗎
我國婚姻法劃定因重婚、有配頭者與別人同居、實行家庭暴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侵害補償。此中,有配頭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基于婚姻法例定向法院提起肉體侵害賠償請求的,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吻合婚姻法劃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劃定提出侵害補償要求,二審時期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歷。
離婚侵害補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侵害補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偏向有錯誤一方提出,而不克不及向其他人提出補償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致使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歷。
該項侵害要求只能向本人的配頭提出,而不克不及向正當婚姻之外的其他人提起。就負擔侵害補償義務的主體資歷作出明確劃定,即“負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劃定的侵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錯誤并足以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侵害補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吻合法律劃定的錯誤情況并足以致使離婚的,也就是說,唯獨一方在違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劃定致使離婚的,才能夠行使此項權力。關于一方錯誤的局限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有以下情況之一,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頭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行家庭暴力的;
(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依據法律劃定能夠得悉,男方提出離婚是否請求補償要看是不是吻合法律劃定的條件,例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以上便是律師事務所為您帶來關于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媽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