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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的獨子小王從小嬌生慣養。14歲時,他不讀書,四處閑逛。幾年前,剛滿20歲的他與一名歹徒持刀威脅,在鄰村搶劫了李的項鏈、現金和其他價值4000多元的東西。因為李認識王某某,
事后她沒有去公安機關報案,而是帶著家人去找王某某。經雙方協商,王某將小王搶劫的東西和現金歸還給李某并賠償李某1500元。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協議,其中李某承諾不追究小王的刑事責任。半年后,
警察突然去村里給小王戴上了手銬。原來這個小混混還犯了其他罪。被捕后,他交代了他與小王搶劫李的事情。王某某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他們與李簽訂的協議。然而,公安機關沒有釋放小王,他最終被判刑。
王某某、小王和李都不明白,明明雙方都和解了,為什么公安機關還“多管閑事”,是否應該追究小王的刑事責任?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不能和解,部分自訴案件可以和解。
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訴不理”是人民法院辦理自訴案件的基本原則。公訴案件為什么不能“定案”?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刑法的基本任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正確使用法律,懲罰罪犯,保護無辜的人免受刑事調查。這些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嚴格的規定。
公訴案件不同于自訴案件,屬于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都不能干涉或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及其親屬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之間的和解以及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能直接成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案件、不起訴、不予處罰的法定理由。
公訴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和解。但是,雙方之間的民事賠償和諒解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自訴案件包括三種類型:被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被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涉嫌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般包括涉嫌故意傷害(輕微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財產權利的案件,
其他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對于這兩類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判決宣告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是否提起自訴(包括反訴),
每個人都有處置自己權利的自由。當然,他們也可以自行與對方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和解。
受害人可以提起自訴,但這種自訴案件無法“和解”,不適用調解。如果當事人因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而“私了”,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再次追究的權利。事后李某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而是和家人一起去找王某某。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真正能和解的只有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李說,這是不算的,但法院結合具體情況。小王在法定量刑幅度內被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
值得指出的是,小王搶劫案的處理辦法于2012年3月進行了修訂,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了重大變化,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和解。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部分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這些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為和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玩忽職守罪。
第一次違法提示是過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了解的情況,
審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對于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此類公訴案件可以“和解”,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和解”。無論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前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判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合法、自愿,
它在案件處理中發揮什么作用應由公、檢、法機關審查。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能排除公、檢、法機關對案件的介入。
案例索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被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