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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緊張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接下來,黃浦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法規定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第二百二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處土地使用權價款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持有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間接醫務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法解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2.世界人大常委會加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
解釋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令和有關行政法規。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同意征用、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同意征用、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和其他土地。
3.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剩余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是否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后果等。
4、實施第一次指定行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剩余土地40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如造成嚴重后果。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耕地的單位犯罪的量刑規范,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如果本照會中規定的行為一再發生并應依法受到起訴,
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而未受到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量和金額處罰。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依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剩余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盡管沒有達到上述數量規格,
但是,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以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剩下的情節很緊張。第八十八條本劃界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達到該數額80%以上的。
《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法定刑設置了兩個量刑檔次。在法律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區分緊張情節和非常緊張情節的共同前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毀壞地皮資本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二條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緊張”是指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后果嚴重。《解釋》第九條還規定,
多次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尚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量和金額處罰。同時,要注意準確合理使用罰款。當罰款一起使用時,
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的經濟進步以及適用罰金刑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的5%至20,010之間確定罰金數額。
以上就是黃埔刑事律師講解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相關條款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黃浦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