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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位律師表示,刑事辯護工作壓力太大,不愿意接太多案件。
讀完這篇文章,我的感受是:
首先,這是一位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律師。正是因為責任心強,所以壓力就大。恐怕如果做得不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損害。適當的壓力雖然可以產生動力,但壓力太大會產生焦慮,而過度的焦慮則對身體、心靈、事業都有害。
第二,這是一個辦實事的律師。只有做實事的律師才能深刻理解律師只有權提出建議而無權做出決定的無奈。因此,面對當事人和委托人的殷切期望,有時會有一種無能為力的挫敗感,從而不想再處理更多的案件。
第三,這是一位非常踏實的律師。這樣的律師在簽訂委托合同之前,會實事求是地告訴委托人律師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會向委托人承諾案件的結果。因為案件的結果確實不是律師能夠決定的。
有人問:“何律師,你一年辦的案子不超過十個嗎?”
是的,我每年處理的案件不會超過十個。但我并不是因為焦慮或害怕失敗而不想接更多的案子,而是我親自處理案子。我擔心案件太多,沒有時間親自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所以人為地控制案件數量。如果我把所有的案子都做完,我會精疲力竭、不知所措。
有人問:你怎么不著急呢?
其實我也曾著急過。不過,我現在基本上已經學會了自我調節。詳情請參閱《焦慮的成因和應對》。
我認為了解刑事辯護的價值也將有利于刑事辯護律師減輕壓力和焦慮。因此,今天我就簡單談談“刑事辯護的價值是什么”。
價值屬于關系的范疇。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利益關系。因此,討論刑事辯護的價值不能脫離其相應的主題。那么接下來我就分別講一下刑事辯護對國家、當事人和律師的價值。
1.刑事辯護對國家的價值是什么?
刑事辯護對國家的價值當然是法律規定的。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可見,國家建立律師制度的目的是讓律師履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三大職能。”。刑事辯護律師是律師的一種,當然也具有這三個職能。
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了上訴權、控告權、知情權、溝通權等訴訟權利外,主要體現在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上。被告人依法享有。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核心的訴訟權利。辯護權一般包括:
(1)代表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申辯的機會。
質證權。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有權詢問證人、鑒定人。
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向法院申請傳喚證人、鑒定人,并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辯論權。被告人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
任命維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擇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6)救濟權。如果被告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滿意,他或她有權獲得救濟。
申請權。為了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不回避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救濟。
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護程度直接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
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在刑事司法領域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雖然法律規定公、檢、法三個機構應當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在實踐中,合作的現象十分普遍,但限制不夠,甚至存在大量合作。
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一站式服務。換句話說,犯罪過程一旦啟動,就很難阻止。
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國家設計了控辯審三方模式:法院是中立審判方,公訴機關是控方,辯護人是辯護方。用辯護來約束控方,防止控方占主導地位,肆意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處于中立立場。既聽取控方的指控,也聽取辯方的辯護意見。聽取雙方意見,中間作出判斷,從而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被告人罪有應得,不受懲罰。
這種控辯審三方模式雖然不能完全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但其作用仍然是巨大的,絕大多數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世界上其他法治國家,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也采用這種起訴、辯護、審判三方模式。
因此,國家設計辯護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辯護律師發揮制約檢方、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作用。
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有人認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公訴人、檢察官和法律的責任,辯護律師主要為當事人服務。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錯誤的、非常危險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司法機關。當局。
它還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誘導證人作偽證或者有其他干擾司法機關司法活動的行為。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違法,辯護律師可以拒絕甚至解除委托關系。
制定上述規定的目的是要求辯護律師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他們不能因為收了委托人的律師費就無原則地幫助不法之徒。
2、刑事辯護對當事人及其親屬有何價值?
如果一個家庭中有人因犯罪而被捕,那么這個家庭就會感覺天塌下來了。此時,當事人親屬基本不了解案情,無法與當事人會面。因此,唯一正確的做法是為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
當然,除了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之外,辯護律師的價值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1、爭取無罪或輕罪的結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權利。合法權益。
因此,辯護律師能為委托人帶來的主要價值之一就是獲得無罪、輕微犯罪的辯護結果。
一般來說,辯護律師審查案件時,首先看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再看犯罪是否是當事人所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認定是否有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最后,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相關辯護意見,提交辦案機構,幫助當事人贏得無罪或輕罪的結果。
2.不要遭受不公正的訴訟
理論上,如果公訴人和辦案人員能夠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當事人即使沒有辯護律師也能得到公平的對待。
然而,理論是一回事,實踐又是另一回事。
一方面,由于公訴人和辦案人員案件多、任務重、時間緊,客觀上他們處理每起案件的時間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公訴人和辦案人員受職業習慣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受到“有罪推定”的影響和忽視。對當事人有利的材料、事實和規定導致當事人被錯誤起訴、或由無罪判有罪、或由輕罪判為重罪。
因此,即使當事人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也不存在可以從寬、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如果有辯護律師在場,至少委托人會心服口服,不會因為辦案人員的疏忽而吃啞巴虧,或者受到錯誤的懲罰。土地重判。
3.表達愛意和關懷
一旦當事人被抓住,如果他的家人有條件照顧他而不理他,那么他就需要反思一下自己,是否已經把家人傷害得太深,以至于沒有人愿意照顧他。現實中,這樣的事情確實有很多。
當然,對于家人來說,如果有條件不理他,以后要怎么面對他呢?難道我們這輩子就再也沒有聯系了嗎?真正的愛情只有在逆境中才能看到!
因此,當當事人的親屬為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時,無論案件結果如何,至少對于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家庭的溫暖和家庭的關懷,這也將有助于當事人走正路,將來回到家人身邊。
三、刑事辯護對辯護律師的價值是什么?
盡管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刑事案件的辦理變得越來越困難。例如,看守所經常關閉,不方便會見和開庭;各地看守所有不同的面談政策,往往會因政策變化而浪費時間;跨省出差不方便,運氣不好就會被隔離;經常需要進行核酸檢測;ETC。
但刑事辯護市場仍在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律師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由此可見,刑事辯護對于律師來說還是相當有吸引力的。
我認為刑事辯護對于律師的主要價值包括:
1.實現人生價值
有律師表示,做了刑事辯護,再做民事案件,感覺沒意思。
也有律師表示,如果你從來沒有做過刑事辯護,那將是你律師生涯的遺憾。
……
對我來說,刑事辯護工作固然充滿挑戰,但也非常有收獲。
如果你喜歡軍隊,那么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場阻擊戰。你既是指揮官,又是戰斗員,戰略戰術的最佳運用在于一念之間。
如果你喜歡哲學,那么你會發現每件事都有因果。比如當事人有當事人的因果,受害人有受害人的因果,甚至辦案人員有辦案人員的因果。
如果你喜歡看故事,那么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故事,而故事的背后都有故事,有的甚至很神秘。
……
也就是說,每一位律師都可以從案件中汲取營養,提高自身執業水平,促進精神成長。
總之,如果你想實現人生價值,刑事辯護是正確的選擇!
2.開創事業
有些律師立志要把法律職業變成職業,所以刑事辯護也適合。
首先,在可預見的未來,刑事辯護不會過時、不會被取代,市場會越來越大。
其次,辯護律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
第三,只要身體條件允許,辯護律師沒有年齡限制。
四是刑事辯護工作永無止境。您可以邊走邊繼續學習和改進。
因此,刑事辯護適合確定為職業。
3.生活資料
對于剛入行的人來說,可以從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始,在老師的指導下磨練專業技能,然后選擇刑事辯護。這樣,不但能學到東西,還能賺點生活費,解決生計問題。
當然,對于沒有野心的律師來說,可以通過做一些刑事辯護案件來賺點錢養家糊口。
總之,刑事辯護的價值在于你如何看待刑事辯護。不同的主體都能從中找到自己想要的價值。
當然,了解了刑事辯護的價值之后,你就不會再關注案件的結果,也就不會有那么大的心理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