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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指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遺產或者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自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那么,遺囑要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效呢?什么情況下遺囑繼承會失效?
遺囑要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務進行個人處分的法律行為,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人所立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義表達不真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遺囑人以外的人偽造的遺囑;
4、遺囑被篡改;
五、遺囑人在無意識狀態下所立之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必須有權處分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現實生活中,丈夫未經妻子同意,立下遺囑,處置全部婚姻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
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非法遺囑主要有三種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形式可以是公證、自寫、代寫、錄音、口頭等。
什么情況下遺囑繼承會失效?
1、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將使遺囑中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的財產無效,但不影響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的財產的處理效力。
2、十六周歲以下的兒童、精神病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已喪失行為能力,后來又喪失行為能力,該遺囑仍無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已喪失行為能力,但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3、在脅迫或欺騙下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在實踐中很難證明,特別是在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如果想通過訴訟宣告遺囑無效,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符合法律的要求。的證據。
4、遺囑人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導致遺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或部分滅失的,遺囑將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遺囑也無效。實踐中,經常出現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處分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理遺產的遺囑或部分遺囑無效的情況。
2021年立遺囑人死亡如何執行?
如果立遺囑人死亡,遺產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分割。根據法規《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訂立處分動產的遺囑,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繼承人繼承個人財產。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立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書寫遺囑,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應由遺囑人、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三十六條遺囑的印制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百三十九條遺囑的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無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銷遺囑相關內容。
若有多份遺囑且內容有沖突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