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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輛車是我十年前賣給親戚的,這次交通事故與我無關。”庭審中,曲某情緒激動地說。
這是法院審結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車主曲某賣車后并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人家屬起訴至法院。作為車輛的登記車主,曲某真的不需要像他所說的那樣承擔賠償責任嗎?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4月,曲某以3萬元的價格將自己擁有的一輛機動車賣給了親戚劉某。由于雙方關系較好,未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未辦理轉讓手續。2015年11月,劉某以元將車賣給康某。雙方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該車經過多次轉讓才到達張某手中。
一次交通事故中,張某開車,齊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齊某對事故負次要責任。齊某的繼承人不同意責任認定,遂將司機張某、原車主曲某以及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曲某提供了劉某與康某之間的轉讓協議,證明劉某已將該車賣給康某。為查明事實,本院還調取了涉事車輛的保險單,證明康某已為車輛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至此,曲某出售車輛的事實已經曝光,而曲某實際上并不擁有該車。法院經調查得知,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實際車主為張某,曲某出售車輛時并未報廢或組裝車輛,故曲某對事故不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張某承擔。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號判決認為,系列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由于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無法控制車輛的運營,也無法從車輛的運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承擔責任。因事故造成損失的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屬于動產,無需登記即可有效轉移占有。交付時,所有權轉移效力已發生。當曲某將車交付給劉某時,他就不再是車主了。因此,曲某對本案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在購買或出售車輛時,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您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您必須保留交易證據以備日后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