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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張3、王5都是李4的孩子,李4的配偶和父母均先于李去世。張1是張3的孩子。李4留下遺囑,其財產在其去世后將由張3單獨繼承。張3于2018年去世,李4于2023年去世。現在張1認為根據遺囑,他可以代位繼承李4的全部遺產,而王5則認為張3先于被繼承人李4去世,該遺囑無效,應按照李四的合法繼承處理。
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當遺囑合法有效時,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有關部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特別說明:代位權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只能在法定繼承中代位繼承,而不能按照遺囑繼承繼承份額。
綜上,因張三先于李四死亡,遺囑無效。在李四沒有新遺囑的情況下,李四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